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3 15:55:18.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zzb

淮联组字〔20179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淮组通字〔201747号文件要求,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基础上,对党组织和党员等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建立党员电子身份信息,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应用,逐步推动组织工作信息化、规范化。为贯彻市委组织部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共26项(详见附件1、附件2),其中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10项、党员基本信息16项。

对于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或停止党籍的失联党员,可先采集已知信息,待取得联系或作出相应处理后更新信息。对信息采集期间新发展和新转入的党员信息要及时采集。

二、工作安排

信息采集工作由校组织人事部统筹组织,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实施,81日前完成全部信息采集、校核、入库等工作。具体任务和工作步骤如下。

1.采集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由党总支、党支部指定的信息采集员,通过查阅本党组织成立文件和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对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进行采集,填写《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

2.采集党员基本信息。党支部向党员发放《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2),指导党员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确认。因外出、失联、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填写表格的,可由他人代为填写。因外出等无法签字的,可由信息采集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党员确认信息,并标注在信息采集表上。

3.初核信息。党总支、党支部通过比对党组织成立文件、居民身份证、党员名册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采集到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认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核对无误后,由信息采集员和党组织书记在信息采集表上签字确认75日前报送校组织人事部。

4.复核信息。

校组织人事部将依据党组织成立文件、党员档案和其他相关材料,对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逐一复核。核对无误后,加盖基层党委公章确认。

5.录入信息。

党总支、党支部组织专门人员登录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

三、工作要求

1.广泛动员部署。各党总支要根据本部门情况合理制定信息采集工作方案,进行部署动员。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作出具体安排,指导好基层党组织做好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工作。

2.加强业务培训。学校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信息采集方法、信息项填写规范、信息校核要求、信息录入操作、系统功能使用等。

3.明确工作责任。各党总支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信息采集覆盖所有党支部、所有党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指派业务熟、责任心强的党务工作者,负责信息汇总、录入、校核等工作。各党总支、党支部信息采集员,要认真负责做好信息采集、校核工作。

4.保证信息质量。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成果,对信息内容严格把关、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于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信息采集表校组织人事部存档,相关电话记录、短信、微信等确认信息要留存备查。

5.及时更新维护。信息录入完成后,基层党组织要指定1名党务工作者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日常维护、办理相关业务等。如有党组织调整、党员基本信息变动、新发展党员、党员转入转出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流动、失联党员重新取得联系、党员停止党籍、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员出党等情况,均要及时登录系统、维护信息。

6.注意安全保密。各基层党组织要强化保密意识,在组织进行数据汇总、校核、录入以及日常维护等工作中,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和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授予其他人员进入系统的权限。对因违规泄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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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采集资料(1).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