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zzrsb

各系、各部门:

经校党委研究,现将《淮南联合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南联合大学委员会

2013628


 

淮南联合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办法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提高用人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200078号)、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从20136月起,对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委托淮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业务服务。

第二条  人事代理对象

一、符合学校专业建设需要的硕士研究生、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具有技师、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技能型人才。

二、作为专业带头人引进的教授、博士(含本校培养)、已认定为专业带头人的博士、紧缺专业硕士的配偶或子女,符合学校专业建设需要,经协商可聘用1人。

第三条  聘用期间待遇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工资、津贴标准依据被代理人所聘任岗位及其承担的工作量、工作绩效发给工资、津贴、奖金;享受学校在编在岗同类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二、被代理人在聘期内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  学校支付,“个人应缴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直接代为扣缴。

三、被代理人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在其工资中直接代为扣缴。

四、被代理人须将党、团组织关系、工会关系转入学校,正常参加我校教职工的党、团组织活动,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五、被代理人在聘期内年度考核、晋级、评奖评优、参加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审,均与在编在岗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六、被代理人的委托管理费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我校与淮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协议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接管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为代理人员提供各类人事代理业务服务。包括办理各类证明材料,因私出境手续,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三、学校定期将被代理人的考核、职称评定、奖惩、工资档案等材料转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存档。

四、其他代理项目由学校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商定。

第五条  代理人员管理

一、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学校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一般为5年,首次聘期含试用期1年。合同期满,是否续聘,签约双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连续聘期满10年,或连续两个聘期期满又续聘,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学校与被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中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被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合同期内学校参照现行制度管理。

四、合同期内本人需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校介绍信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五、被聘人员申请报考统招(自费)研究生者,从学校批准之日起解除聘用合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回校服务的优先签订聘用合同。

六、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合同期内经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者,本人先结清与学校关系,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第六条  办理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学校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各系、各部门根据学校发展、本单位工作实际,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向学校申报用人需求计划。

三、学校根据全校编制和人才需求情况研究确定用人计划,统一组织招聘,一般一年只举行一次。

四、聘用人员作为委托个人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并交纳代理费用。

五、被代理人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办理聘用手续。

六、学校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移交代理人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

七、学校组织人事部核定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后,按时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保险基金。

八、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确定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与中止

一、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制度处理。

二、被聘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察不符合条件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6、违反党的纪律,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被聘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聘用期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款的;

2、公因致残,并经评残主管部门确认的;

3、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聘用者可以提出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被聘者合法权益的;

3、被聘用者应征入伍或招录为公务员的。

第八条  上述条款若与国家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