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组织人事部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815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决定在我市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时间:从20101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执行《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淮人社秘2010281号),补发2010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转发<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淮人社秘2011128号)规定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地绩效工资水平。

(二)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三)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占70%,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例一般为5070%,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业单位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关系。其中,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1.5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确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确定。

退休(职)人员执行上述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含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原事业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六)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七)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八)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九)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七、经费保障、财务管理与严肃分配纪律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和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级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在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自行负担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超过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补发2010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和2011年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其他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建立清理结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前,对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结算。对超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的单位,要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八、关于2011年和2012年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2011年我市事业单位未明确分类,因此,对其他事业单位2011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按以下办法分别确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一)市直各部门应于2012831日前,认真填写《201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汇总审批表》(见附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如期完成所属其他事业单位2011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对于年度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执行两者的差额部分;对于年度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超过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其他事业单位,视作年度绩效工资已经执行,不得重复执行。

(二)分类核定2012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2011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实施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后确定2012年绩效工资总量。此项工作在下半年开展。

(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差额部分,市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

(四)凤台县、各区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依照各自绩效工资标准参照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其他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市属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3.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审批花名册

4.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调整审批花名册

52011年度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汇总审批表

 

 

 

附件1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岗位)

工作年限

基础性绩效工资

正厅

21年以上

1900

20年以下

1852

副厅

21年以上

1618

20年以下

1577

正处

21年以上

1527

20年以下

1486

副处

21年以上

1460

20年以下

1428

正科

21年以上

1394

20年以下

1361

副科

21年以上

1351

20年以下

1326

科员

21年以上

1304

20年以下

1279

办事员

21年以上

1263

20年以下

1245

正高

21年以上

1537

20年以下

1497

副高

21年以上

1444

20年以下

1412

中级

21年以上

1395

20年以下

1349

助理

21年以上

1304

20年以下

1279

员级

21年以上

1263

20年以下

1245

技师

26年以上

1443

25年以下

1416

高级工

31年以上

1391

26-30

1367

25年以下

1341

中级工

16年以上

1302

15年以下

1280

初级工

6年以上

1249

5年以下

1234

普工

21年以上

1281

11-20

1256

10年以下

1234

注:试用期人员执行按相关岗位最低标准执行

附件2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岗位)

工作年限

生活补贴

正厅

21年以上

1900

20年以下

1852

副厅

21年以上

1618

20年以下

1577

正处

21年以上

1527

20年以下

1486

副处

21年以上

1460

20年以下

1428

正科

21年以上

1394

20年以下

1361

副科

21年以上

1351

20年以下

1326

科员

21年以上

1304

20年以下

1279

办事员

21年以上

1263

20年以下

1245

正高

21年以上

1537

20年以下

1497

副高

21年以上

1444

20年以下

1412

中级

21年以上

1395

20年以下

1349

助理

21年以上

1304

20年以下

1279

员级

21年以上

1263

20年以下

1245

技师

26年以上

1443

25年以下

1416

高级工

31年以上

1391

26-30

1367

25年以下

1341

中级工

16年以上

1302

15年以下

1280

初级工

6年以上

1249

5年以下

1234

普工

21年以上

1281

11-20

1256

10年以下

1234

 


附件3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审批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工资变动原因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岗位

岗位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前

实施绩效工资后

月增资

执行时间

备注

职务补贴

误餐补助

保留津贴

工资性补贴

小计

基础性绩效工资

XXX

 

 

 

 

 

 

 

 

 

 

 

 

 

 

 

 

 

 

 

 

 

 

 

 

 

 

 

 

 

 

 

 

 

 

 

 

 

 

 

 

 

 

 

 

 

 

 

 

 

 

 

 

 

 

 

 

 

 

合计

 

 

 

 

 

 

 

 

 

 

 

 

 

 

单位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领导: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领导:                                  

审批机关意见

根据淮府〔   〕         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              人工资变动,合计月增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领导: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4

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调整审批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工作年限

退休前岗位(职务)

基本退休费

实施前退休

人员补贴小计

实施后退休人员

补贴小计

月增资

执行时间

备注

XXX

 

 

 

 

 

 

 

 

 

 

 

 

 

 

 

 

 

 

 

 

 

 

 

 

 

 

 

 

 

 

 

 

 

 

 

 

 

 

 

 

 

 

合计

 

 

 

 

 

 

 

 

 

 

单位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领导: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领导:                                   

审批机关意见

    根据淮府〔  〕         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              人工资变动,合计月增资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领导: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5

2011年度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汇总审批表

 

主管部门: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单位

人员

编制

实有人数

2010年度在编在岗人员年平均人数

2010年度清理核查确认后的津贴补贴年人均发放水平(元)

本单位工作人员2010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年人均发放水平(元)

2011年度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元)

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总量(元)

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绩效工资总量(元)

全额拨款

单位1

 

 

 

 

 

 

 

 

单位2

 

 

 

 

 

 

 

 

… …

 

 

 

 

 

 

 

 

高等院校和差额拨款

单位1

 

 

 

 

 

 

 

 

单位2

 

 

 

 

 

 

 

 

… …

 

 

 

 

 

 

 

 

自收自支

单位1

 

 

 

 

 

 

 

 

单位2

 

 

 

 

 

 

 

 

… …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领导:                  (盖章)

                                                                        

人社部门

经办人:          审核人:

财政部门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核意见

单位领导                 (盖章)

审核意见

单位领导:                   (盖章)

                   

                                   

说明:1.其他事业单位年度内绩效工资总量,我市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2.各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

3.实有人数为201012月份在编在岗人数。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15印发